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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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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處分機關未於「二十日內」辦理,保訓會將下最後通牒→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保訓會自行處理)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三項」➡️「二十日內」 「十五日」➡️ 最後通牒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