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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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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2.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3.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4. 4.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走進復審的言詞辯論場,多數公務人員是一個人坐在那裡,面對整排委員,腦中一片空白。但你其實有一張沒人告訴你的牌:你可以帶一個「會替你講專業話的人」進場,這個人叫輔佐人(在你旁邊協助發言、補充技術細節的人,例如懂會計的同事、工會幹部、熟悉考績規定的前輩)。差別在於,他不是替你打官司的代理人,而是幫你把講不清楚的專業環節講清楚的人。要注意一個陷阱:輔佐人當場講的話,如果你沒有立刻撤回或更正,法律上就當成是你自己說的。所以帶誰進去、他說什麼,你都要盯緊。保訓會也可以反過來要求你帶輔佐人到場,或在覺得這個人不適當時當場把他請出去。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增列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之依據,及其所為陳述之效果。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增列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之依據,及其所為陳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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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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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0 條規定:「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