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0 條
- 1.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 2.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 3.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 4.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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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走進復審的言詞辯論場,多數公務人員是一個人坐在那裡,面對整排委員,腦中一片空白。但你其實有一張沒人告訴你的牌:你可以帶一個「會替你講專業話的人」進場,這個人叫輔佐人(在你旁邊協助發言、補充技術細節的人,例如懂會計的同事、工會幹部、熟悉考績規定的前輩)。差別在於,他不是替你打官司的代理人,而是幫你把講不清楚的專業環節講清楚的人。要注意一個陷阱:輔佐人當場講的話,如果你沒有立刻撤回或更正,法律上就當成是你自己說的。所以帶誰進去、他說什麼,你都要盯緊。保訓會也可以反過來要求你帶輔佐人到場,或在覺得這個人不適當時當場把他請出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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