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9 條
- 1.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2.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 3.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 4.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 5.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9條規定復審代理人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須特別委任;其事實陳述經到場本人即時更正者不生效力。
Q · 委任了復審代理人,他講的、做的就全部綁死我了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9條,復審代理人雖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有三道限制保護你:撤回復審須有特別委任、二人以上代理時各得單獨代理(相反約定無效)、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即不生效力。換句話說,方向盤交給代理人,但急停鈕仍在你手上。
白話解讀
代理人替你出面,講的每句話原則上都算你講的。39 條先給你這個底:復審代理人就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這份『一切』留了三個你該記住的縫。第一,撤回復審例外: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普通授權不夠,他不能擅自把你的案子撤掉。第二,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人都能單獨代理你;就算你在委任書裡寫『要兩人一起才算』,違反這個規定的限制無效,他們仍各自能單獨代理。第三,也是最實用的:代理人講的『事實上的陳述』,只要你本人到場、即時撤銷或更正,就不生效。換句話說,你沒有把方向盤完全交出去,代理人講錯事實時,你當場就能踩煞車。最後,代理權不因你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程序不會因你的變故突然斷掉。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9條規範復審代理人之權限範圍與存續: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惟撤回復審等處分性行為須特別委任;代理人之事實陳述得經到場本人即時更正而失效;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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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理人在會上講錯話,我能當場糾正嗎還是只能事後補救?▾
能當場糾正,這是你的法定權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代理人事實上的陳述,經到場的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實務上提示:關鍵在『即時』與『到場』,事實爭點重要的場合務必本人出席,當場一句更正的效力勝過事後十頁補充書。
Q2我給代理人的授權,包不包括他幫我撤回復審?▾
不包括,除非另給『特別委任』。第39條但書明定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一般委任再廣也不含這個會使你喪失救濟的處分動作。實務上提示:想保留隨時喊停或和解彈性就明確授特別委任;怕被擅自撤案就停在普通委任,撤回的鑰匙握在自己手上。
Q3委任兩位代理人,要他們一起行動才算數嗎?▾
不必。第39條第2、3項規定二人以上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即使你在委任書約定須一起行動,違反規定的限制無效,他們仍各自能單獨代理。實務上提示:與其靠約定牽制,不如事前協調分工,避免兩人行為相互矛盾。
Q4復審代理人是什麼?▾
受復審人委任、於復審程序中代為一切復審行為之人,依第38條每人最多委任三位。
Q5什麼是特別委任?▾
就撤回復審等會使本人喪失救濟之處分性行為,須另行明確授予的委任,普通委任不含。
Q6即時更正權是什麼?▾
本人到場時對代理人事實陳述即時撤銷或更正使其不生效力的權利,是你保留的否決鈕。
Q7代理權不消滅是什麼意思?▾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程序不中斷。
Q8復審代理人怎麼委任?▾
備妥委任書載明受任人、受委任事件與授權範圍,要保留撤回彈性就明確寫入特別委任。
Q9怎麼讓代理人能替我撤回復審?▾
在委任時明確授予『特別委任』,否則普通委任他不能擅自撤案。
Q10代理人講錯事實我怎麼當場處理?▾
本人到場時即時撤銷或更正該事實陳述,過了當下難以推翻,故關鍵場合務必親自出席。
Q11委任兩位代理人怎麼分工?▾
理解兩人各得單獨代理,事前協調職責避免相互矛盾的復審行為。
Q12普通委任 vs 特別委任差在哪?▾
特別委任才能撤回復審等處分性行為;普通委任做攻防可以、擅自撤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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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普通委任 | 特別委任 |
|---|---|---|
| 可為之行為 | 一切復審行為 | 含撤回復審等處分性行為 |
| 撤回復審 | 不得為之 | 得為之 |
| 適用時機 | 一般進行復審攻防 | 需保留隨時喊停/和解彈性時 |
| 風險 | 代理人不能擅自撤案 | 代理人有權自行撤案,須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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