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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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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2. 2.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3. 3.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
  4. 4.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8條規定,復審代理人得為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不限律師,每一復審人最多委任三人,最初代理時應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Q · 公務員打復審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必。懂法律或懂你那行的人就能當代理人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8條第一項,復審代理人是「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律師只是其中一種選擇。懂人事法規的同事、工會幹部、業內專家都可能合法代理,每一復審人最多委任三人,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白話解讀

找人幫你打復審,你第一個念頭可能是『律師費好貴』。38 條給你一個被忽略的好消息:復審代理人不必是律師。法條寫的是「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意思是懂法規的同事、工會幹部、甚至懂你那一行專業的人,都可能當你的代理人。每個復審人最多可委任三人,最初代理時要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當然不是完全沒有把關:保訓會認為某個代理人不適當時,可以用書面禁止他。代理人的更換、增減、解除,沒有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還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保護:如果是代理人自己提出解除委任,從他表示解除那天起十五天內,仍然要替你做維護權益的必要行為,不能拍拍屁股就走、讓你在關鍵時刻斷手。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8條規範復審代理人制度: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人以三人為限,最初代理時須提出委任書;保訓會得書面禁止不適當代理人;代理人之更換、增減、解除非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代理人自行解除委任者,自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負為復審人權益所必要行為之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復審一定要請律師嗎?我預算不多。

不用。第38條規定復審代理人是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律師只是其中一種,懂法規的同事、工會幹部、業內專家都可以,每個復審人最多委任三人。與其勉強請貴律師,不如找最懂你這個爭議核心的人,專業對口往往更能打中要害。

Q2我的代理人做到一半不想做了,我會不會突然沒人幫?

要看是誰提出解除。如果是代理人自己提出解除委任,依第38條他從表示解除那天起十五日內仍須為你做維護權益的必要行為,不能立刻走人。抓住這十五天趕快銜接新代理人,並記得任何更換、解除都要書面通知保訓會才生效。

Q3公務員復審要請律師嗎?

不必。第38條規定代理人是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律師只是其中一種,每人最多委任三人。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代理人制度:資格、人數上限三人、委任書提出、保訓會禁止權,以及代理人自行解除的十五日善後義務。

Q5什麼叫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

懂相關法規者,或具特定領域(技術、會計、醫務等)專業知識者,門檻比法院訴訟代理寬。

Q6復審代理人和復審代表人差在哪?

代理人是個別復審人委任替自己出面(38條);代表人是多數人共同復審時選出代表全體(35至37條)。

Q7復審代理人怎麼委任?

選任熟諳法律或專業知識之人(最多三人)→ 最初代理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Q8復審代理人要怎麼換掉或解除?

更換、增減或解除均須以書面通知保訓會才生效,口頭通知不算數。

Q9代理人中途退出我該怎麼辦?

確認是否由代理人提出;若是,他十五日內仍須為你做必要行為,趁此銜接新代理人。

Q10怎麼選到對的復審代理人?

針對爭議核心找最懂那一塊的人:技術爭議找技師、給與爭議找懂人事給與的行家,專業對口殺傷力更大。

Q11復審代理 vs 訴願代理差在哪?

兩者都允許非律師代理、上限三人(保障法38條、訴願法32條),同屬行政救濟便民設計,門檻比行政訴訟寬。

Q12復審代理人 vs 律師訴訟代理差在哪?

復審代理門檻寬、可找業內專家;行政訴訟原則上採律師代理,門檻較高、費用較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復審(保障法38條)訴願(訴願法32條)行政訴訟
代理人資格門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不限律師得委任代理人,含律師及具專業知識者原則上採律師代理/訴訟代理人,門檻較高
代理人人數上限每人最多3人每人最多3人依法院規定
代理人自行解除義務解除日起15日內仍須為必要行為準用民法委任善後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復審(保障法38條)

代理人資格門檻
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不限律師
代理人人數上限
每人最多3人
代理人自行解除義務
解除日起15日內仍須為必要行為

訴願(訴願法32條)

代理人資格門檻
得委任代理人,含律師及具專業知識者
代理人人數上限
每人最多3人
代理人自行解除義務
準用民法委任善後規定

行政訴訟

代理人資格門檻
原則上採律師代理/訴訟代理人,門檻較高
代理人人數上限
依法院規定
代理人自行解除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12条(代理人による審査請求)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18조(대리인의 선임)
德國VwVfG § 14(Bevollmächtigte und Beistän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明定代理人應熟諳法律或具有專業知識,始得為之,其人數以每一復審人最多委任三人為限,對共同提起復審之案件,如須委任代理人,則以其代表人為基準計算其代理人人數,即代表人有三人時,其委任之代理人數則最多為九人;又代理人之增減或更迭,並應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以昭慎重;如由復審代理人自為解除委任者,仍應於一定期間內為維護復審人權益之必要行為。   三﹑第二項賦予保訓會得禁止不適當之復審代理人,以維復審人之權益。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明定代理人應熟諳法律或具有專業知識,始得為之,其人數以每一復審人最多委任三人為限,對共同提起復審之案件,如須委任代理人,則以其代表人為基準計算其代理人人數,即代表人有三人時,其委任之代理人數則最多為九人;又代理人之增減或更迭,並應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以昭慎重;如由復審代理人自為解除委任者,仍應於一定期間內為維護復審人權益之必要行為。   三﹑第二項賦予保訓會得禁止不適當之復審代理人,以維復審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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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