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 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
-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