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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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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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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
代理人
,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
委任書
。
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
非
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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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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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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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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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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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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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再審議 §94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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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律師不超過三人為限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三人為限」、「最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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