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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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復審代表人得代表全體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須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
Q · 復審推派的代表人可以自己撤回復審嗎?
不行,撤回復審須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代表人雖可代表全體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例外受限,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撤回等於主動放棄全體救濟、且不可逆,因此法律在這個出口上鎖到最高門檻,防止單一代表讓全體棄權。其他復審行為則由代表人為之,數代表人並得各自單獨代表。
深度解讀
你把復審交給代表,等於把方向盤交出去,但有一個動作他踩不了。37 條說: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他代表全體復審人做復審行為,這很正常。可是「撤回復審」這件事,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他不能做。為什麼單獨把撤回挑出來上鎖?因為撤回等於主動放棄整批人的救濟,是不可逆的自毀按鈕。如果讓一個代表能擅自撤回,他一個人就能讓全體棄權。這條同時告訴你三件硬知識:代表有兩人以上時,每個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代表權不因其他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也就是說,這個代表機制被設計得很穩固,唯獨在『放棄』這個出口上,鎖死成需要每一個人點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代表人名詞
- 復審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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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