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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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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2. 2.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3. 3.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復審代表人得代表全體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須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

Q · 復審推派的代表人可以自己撤回復審嗎?

不行,撤回復審須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代表人雖可代表全體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例外受限,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撤回等於主動放棄全體救濟、且不可逆,因此法律在這個出口上鎖到最高門檻,防止單一代表讓全體棄權。其他復審行為則由代表人為之,數代表人並得各自單獨代表。

深度解讀

你把復審交給代表,等於把方向盤交出去,但有一個動作他踩不了。37 條說: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他代表全體復審人做復審行為,這很正常。可是「撤回復審」這件事,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他不能做。為什麼單獨把撤回挑出來上鎖?因為撤回等於主動放棄整批人的救濟,是不可逆的自毀按鈕。如果讓一個代表能擅自撤回,他一個人就能讓全體棄權。這條同時告訴你三件硬知識:代表有兩人以上時,每個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代表權不因其他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也就是說,這個代表機制被設計得很穩固,唯獨在『放棄』這個出口上,鎖死成需要每一個人點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代表人名詞
  • 復審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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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