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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2.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3.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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