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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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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2. 2.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3. 3.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復審代表人得代表全體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須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

Q · 復審推派的代表人可以自己撤回復審嗎?

不行,撤回復審須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代表人雖可代表全體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例外受限,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撤回等於主動放棄全體救濟、且不可逆,因此法律在這個出口上鎖到最高門檻,防止單一代表讓全體棄權。其他復審行為則由代表人為之,數代表人並得各自單獨代表。

白話解讀

你把復審交給代表,等於把方向盤交出去,但有一個動作他踩不了。37 條說: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他代表全體復審人做復審行為,這很正常。可是「撤回復審」這件事,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他不能做。為什麼單獨把撤回挑出來上鎖?因為撤回等於主動放棄整批人的救濟,是不可逆的自毀按鈕。如果讓一個代表能擅自撤回,他一個人就能讓全體棄權。這條同時告訴你三件硬知識:代表有兩人以上時,每個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代表權不因其他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也就是說,這個代表機制被設計得很穩固,唯獨在『放棄』這個出口上,鎖死成需要每一個人點頭。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為共同復審之代表權限規範: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須全體書面同意;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且代表權不因其他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兼顧集體救濟的行動效率與防止單方棄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表人可以自己決定跟機關和解、撤回復審嗎?

不行。依第 37 條但書,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代表能做其他一切復審行為,唯獨撤回這個會讓全體喪失救濟的動作被鎖住。若代表說已幫大家撤了卻拿不出全體書面同意,這個撤回是無效的,可立即向保訓會主張程序仍存續。

Q2我們推了兩個代表,是不是每件事都要兩人一起做才算?

不用。第 37 條第 2 項明定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兩位代表可分工各自出面。好處是效率,但若兩人意見相左、各做各的可能出現矛盾的復審行為,事前協調分工很重要。

Q3其中一位復審人過世,代表權會消滅嗎?

不會。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這條穩定性條款讓集體救濟不會因一個人的變故而崩盤。

Q4公務人員保障法 37 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復審代表人的權限:可代表全體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須全體書面同意,且代表權穩固不因個別成員變故而消滅。

Q5什麼是共同復審的代表人?

多數人對同一原因事實之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依第 35 條選定或經保訓會指定、代表全體進行程序的人。

Q6撤回復審為什麼要全體同意?

撤回等於主動放棄整批人的救濟、且不可逆,若放任一人決定,等於一人能讓全體棄權,故門檻拉到全體書面同意。

Q7代表人和復審代理人差在哪?

代表人是共同復審人推派的自己人(第 35 條),代理人是另外委任的專業協助者(第 38 條),兩者撤回都受特別限制。

Q8代表人想撤回復審要怎麼做?

必須先取得全體復審人的書面同意,缺一不可,再向保訓會遞出撤回,否則撤回不生效。

Q9發現代表人擅自撤回怎麼辦?

立即向保訓會主張該撤回未經全體書面同意、不合法不生效,請求確認復審程序續行。

Q10兩個代表人怎麼分工才有效率?

依第 37 條第 2 項各自單獨代表全體,分頭與保訓會往來,但事前協調避免做出矛盾的復審行為。

Q11怎麼確保代表人不被機關策反偷撤回?

推派時就向全體說明撤回須每個人書面同意這道鎖,等於替整批人裝上防跳車的保險。

Q12公務人員保障法 37 條 vs 訴願法 24 條差在哪?

兩者都限制代表人撤回,37 條適用公務人員復審、24 條適用一般訴願,設計理念平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表人(第37條)復審代理人(第38、39條)
身分來源共同復審人從自己人中選定或經保訓會指定復審人另行委任之熟諳法律或專業人士
撤回復審門檻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權限存續不因其他復審人死亡、喪失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依委任關係定之
多人時行動方式二人以上均得單獨代表全體每一復審人委任以三人為限

代表人(第37條)

身分來源
共同復審人從自己人中選定或經保訓會指定
撤回復審門檻
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權限存續
不因其他復審人死亡、喪失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多人時行動方式
二人以上均得單獨代表全體

復審代理人(第38、39條)

身分來源
復審人另行委任之熟諳法律或專業人士
撤回復審門檻
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權限存續
依委任關係定之
多人時行動方式
每一復審人委任以三人為限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代表人代表為復審行為之權限及效力,惟撤回復審,事關全體復審人權益,非有書面授權,不得為之。

  • 代表人名詞
  • 復審名詞
  • 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代表人代表為復審行為之權限及效力,惟撤回復審,事關全體復審人權益,非有書面授權,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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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