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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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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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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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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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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第 17 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