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4 條(改任換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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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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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4條,當警察人員依照第15條的規定改任職務時,應根據新職務的官階換算相對應的俸級,如果原本的俸級高於改任職務的最高俸級,仍應維持原本的俸給水平。例如,若一位警察官原本的俸級為六級六三○俸點,轉任到非警察官職務後的最高俸級為六級六三○俸點,則應維持原有的俸給水平。
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給。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以往新舊任用法交替及實施職位分類換敘之先例而作之規定。
- 第十五條條文
(0650106 制定)
本條係參照以往新舊任用法交替及實施職位分類換敘之先例而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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