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4 條(改任換敘)
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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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4條,當警察人員依照第15條的規定改任職務時,應根據新職務的官階換算相對應的俸級,如果原本的俸級高於改任職務的最高俸級,仍應維持原本的俸給水平。例如,若一位警察官原本的俸級為六級六三○俸點,轉任到非警察官職務後的最高俸級為六級六三○俸點,則應維持原有的俸給水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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