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5 條(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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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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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5 條,有關於本俸及年功俸的晉級,是要準用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被告答辯意旨,提及了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年資,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者,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因此,這相關的法條內容可以提供進一步的參考價值。
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俸、年功俸應依考績法晉敘,故規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便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2 條條文
(0650106 制定)
本俸、年功俸應依考績法晉敘,故規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便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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