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2 條(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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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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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規定,警察人員的考績除了適用該條例外,也要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根據相關法條,如果警察人員的年終考績分數達到60分以上但不滿70分,即應考列丙等。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原則上應尊重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的判斷。另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和司法院釋字第291號解釋,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應由法律明確定義構成要件,並應依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俸級表中有等級之分,其升等晉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警察人員俸給表中分官等、官階及俸給,其升等晉階規定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至年終考績之各有關規定,除呈轉程序,規定於次條外,為免多所更張,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0650106 制定)
公務人員俸級表中有等級之分,其升等晉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警察人員俸給表中分官等、官階及俸給,其升等晉階規定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至年終考績之各有關規定,除呈轉程序,規定於次條外,為免多所更張,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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