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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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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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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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任本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等任用,而已晉至本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一等、二等之獎勵,依左列規定: 一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半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額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額者,給與一個半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俸表修正之特色,在以延長低階之年功俸級數,且年功俸之獎勵亦不限於考績列一等者,惟其適用對象僅限於任本階職稱滿十年以上未能晉階或升等任用之基層警員,足見本條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特別法,藉利適用。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修正第一項前段文字。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將考績列「一」、「二」等,分別修正為考績列「甲」、「乙」等;「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年功俸最高額者」修正為「年功俸最高俸額者」。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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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俸表修正之特色,在以延長低階之年功俸級數,且年功俸之獎勵亦不限於考績列一等者,惟其適用對象僅限於任本階職稱滿十年以上未能晉階或升等任用之基層警員,足見本條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特別法,藉利適用。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修正第一項前段文字。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將考績列「一」、「二」等,分別修正為考績列「甲」、「乙」等;「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年功俸最高額者」修正為「年功俸最高俸額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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