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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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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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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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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任本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等任用,而已晉至本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一等、二等之獎勵,依左列規定:   一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半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額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額者,給與一個半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俸表修正之特色,在以延長低階之年功俸級數,且年功俸之獎勵亦不限於考績列一等者,惟其適用對象僅限於任本階職稱滿十年以上未能晉階或升等任用之基層警員,足見本條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特別法,藉利適用。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修正第一項前段文字。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將考績列「一」、「二」等,分別修正為考績列「甲」、「乙」等;「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年功俸最高額者」修正為「年功俸最高俸額者」。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俸表修正之特色,在以延長低階之年功俸級數,且年功俸之獎勵亦不限於考績列一等者,惟其適用對象僅限於任本階職稱滿十年以上未能晉階或升等任用之基層警員,足見本條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特別法,藉利適用。

(0860506 修正)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修正第一項前段文字。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將考績列「一」、「二」等,分別修正為考績列「甲」、「乙」等;「俸額」修正為「俸給總額」,「年功俸最高額者」修正為「年功俸最高俸額者」。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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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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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3 條規定:「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