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4 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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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警察人員的考績程序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或授權的警察機關、學校以及各縣市警察局和警察大學核定後,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的考績則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他人員的考績則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直接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 範例: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例,證明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的考績程序需要經過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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