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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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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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警察人員的考績程序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或授權的警察機關、學校以及各縣市警察局和警察大學核定後,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的考績則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他人員的考績則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直接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 範例: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例,證明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的考績程序需要經過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辦理考績程序如左: 一、警監之考績,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轉銓敘部核定。 二、警正、警佐之考績,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核定,或由省(市)政府轉銓敘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長官、副長官應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之考績均由所屬機關辦理。本條關於警察人員辦理考績之程序,係基於加強組織層級之指揮監督關係而作之規定。
(0910620 修正)
辦理考績程序如左: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立法理由一、按八十六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公布後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八十六年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配合修正警察人員考績之核轉程序。 二、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二款警政、警佐之考績由省政府轉銓敘機關核定之規定。
(1140107 修正)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長官、副長官應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之考績均由所屬機關辦理。本條關於警察人員辦理考績之程序,係基於加強組織層級之指揮監督關係而作之規定。
一、按八十六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公布後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八十六年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配合修正警察人員考績之核轉程序。 二、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二款警政、警佐之考績由省政府轉銓敘機關核定之規定。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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