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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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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晉階之警察官,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2. 2.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3. 3.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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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50106 制定)

晉階或升等之警察官,核敘所升等階本俸最低級。原敘年功俸者,按其俸額換敘所升等階同數額之本俸,以至最高級為限。如尚有年功俸者,仍予照支,並得繼續遞晉年功俸。

立法理由為使等階與俸級配合,及工作與酬勞相當,故本條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擬定。

(0860506 修正)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對晉階或升等人員俸級核敘之規定有欠明確,可能造成越階升遷現象,且與本條例第十三條晉階需停二年以上之規定兩相予盾。爰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精神,將晉階或升官等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分項修正之。   二、另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調任同官等職務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增列第三項,俾資明確。

  • 名詞
(0650106 制定)

為使等階與俸級配合,及工作與酬勞相當,故本條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擬定。

(0860506 修正)

一、現行條文對晉階或升等人員俸級核敘之規定有欠明確,可能造成越階升遷現象,且與本條例第十三條晉階需停二年以上之規定兩相予盾。爰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精神,將晉階或升官等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分項修正之。   二、另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調任同官等職務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增列第三項,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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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規定:「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