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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晉階之警察官,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2.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3. 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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