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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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 2.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 3.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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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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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晉階或升等之警察官,核敘所升等階本俸最低級。原敘年功俸者,按其俸額換敘所升等階同數額之本俸,以至最高級為限。如尚有年功俸者,仍予照支,並得繼續遞晉年功俸。
立法理由為使等階與俸級配合,及工作與酬勞相當,故本條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擬定。
(0860506 修正)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對晉階或升等人員俸級核敘之規定有欠明確,可能造成越階升遷現象,且與本條例第十三條晉階需停二年以上之規定兩相予盾。爰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精神,將晉階或升官等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分項修正之。 二、另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調任同官等職務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增列第三項,俾資明確。
- 核名詞
為使等階與俸級配合,及工作與酬勞相當,故本條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擬定。
一、現行條文對晉階或升等人員俸級核敘之規定有欠明確,可能造成越階升遷現象,且與本條例第十三條晉階需停二年以上之規定兩相予盾。爰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精神,將晉階或升官等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分項修正之。 二、另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調任同官等職務警察人員之任用、俸級核敘等規定,增列第三項,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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