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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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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規定了警察人員的各種加給,包括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和地域加給,而這些加給的給與標準是由行政院所定的。這條法律是為了保障警察人員的權益和待遇。具體例子需要參考最新的行政院相關文件,以了解各種加給的具體給與標準。因此,在進行釐清此法規時,我們需要參考最新的行政院文件和相關的案例法。

立法沿革 2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給與辦法,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立法理由警察勤務繁重,日常工作項目,多達四十餘項,在處理特殊事故時,常須晝夜以繼,飲食起居、恆無定時,甚至必須四處為家。給與適當加給,以補個人之額外負擔,各國警察待遇多有規定。再以警察機關(構)遍佈全國,窮鄉僻壤,生活艱苦,交通不便,為鼓勵警察人員樂於任職,針對地區特殊狀況,酌給適當加給,亦有必要。至於技術職位如消防、刑事、外事等職務,須具專門技術,且應與時俱進,為羅致人才,亦宜酌給適當加給。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警察人員加給除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外,尚包括專業加給、職務加給,爰將之納入本條規範。   二、現行警察人員加給,與公務人員不同者,僅勤務加給一項,其餘均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加給之給與因事涉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等因素,故歷年均由行政院配合全國總資源分配狀況,考量預算支應能力,通盤規劃訂定。因此,警察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106 制定)

警察勤務繁重,日常工作項目,多達四十餘項,在處理特殊事故時,常須晝夜以繼,飲食起居、恆無定時,甚至必須四處為家。給與適當加給,以補個人之額外負擔,各國警察待遇多有規定。再以警察機關(構)遍佈全國,窮鄉僻壤,生活艱苦,交通不便,為鼓勵警察人員樂於任職,針對地區特殊狀況,酌給適當加給,亦有必要。至於技術職位如消防、刑事、外事等職務,須具專門技術,且應與時俱進,為羅致人才,亦宜酌給適當加給。

(0860506 修正)

一、目前警察人員加給除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外,尚包括專業加給、職務加給,爰將之納入本條規範。   二、現行警察人員加給,與公務人員不同者,僅勤務加給一項,其餘均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加給之給與因事涉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等因素,故歷年均由行政院配合全國總資源分配狀況,考量預算支應能力,通盤規劃訂定。因此,警察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由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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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規定:「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