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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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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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規定了警察人員的各種加給,包括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和地域加給,而這些加給的給與標準是由行政院所定的。這條法律是為了保障警察人員的權益和待遇。具體例子需要參考最新的行政院相關文件,以了解各種加給的具體給與標準。因此,在進行釐清此法規時,我們需要參考最新的行政院文件和相關的案例法。
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給與辦法,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立法理由警察勤務繁重,日常工作項目,多達四十餘項,在處理特殊事故時,常須晝夜以繼,飲食起居、恆無定時,甚至必須四處為家。給與適當加給,以補個人之額外負擔,各國警察待遇多有規定。再以警察機關(構)遍佈全國,窮鄉僻壤,生活艱苦,交通不便,為鼓勵警察人員樂於任職,針對地區特殊狀況,酌給適當加給,亦有必要。至於技術職位如消防、刑事、外事等職務,須具專門技術,且應與時俱進,為羅致人才,亦宜酌給適當加給。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警察人員加給除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外,尚包括專業加給、職務加給,爰將之納入本條規範。 二、現行警察人員加給,與公務人員不同者,僅勤務加給一項,其餘均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加給之給與因事涉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等因素,故歷年均由行政院配合全國總資源分配狀況,考量預算支應能力,通盤規劃訂定。因此,警察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警察勤務繁重,日常工作項目,多達四十餘項,在處理特殊事故時,常須晝夜以繼,飲食起居、恆無定時,甚至必須四處為家。給與適當加給,以補個人之額外負擔,各國警察待遇多有規定。再以警察機關(構)遍佈全國,窮鄉僻壤,生活艱苦,交通不便,為鼓勵警察人員樂於任職,針對地區特殊狀況,酌給適當加給,亦有必要。至於技術職位如消防、刑事、外事等職務,須具專門技術,且應與時俱進,為羅致人才,亦宜酌給適當加給。
一、目前警察人員加給除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外,尚包括專業加給、職務加給,爰將之納入本條規範。 二、現行警察人員加給,與公務人員不同者,僅勤務加給一項,其餘均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加給之給與因事涉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等因素,故歷年均由行政院配合全國總資源分配狀況,考量預算支應能力,通盤規劃訂定。因此,警察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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