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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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 2.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3.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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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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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以忠誠、廉潔及工作成績為考核重點。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及免官。 前項獎懲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商請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職責繁重,應嚴肅法紀,迅獎有功,立懲不法,始能適應警察勤務之需要。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與人民接觸機會最多,故將其對國家之忠誠與品德操守列為考核首要。又為求切合實際,其獎懲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宜由內政部商請銓敘部定之。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第十二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條文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職責繁重,應嚴肅法紀,迅獎有功,立懲不法,始能適應警察勤務之需要。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與人民接觸機會最多,故將其對國家之忠誠與品德操守列為考核首要。又為求切合實際,其獎懲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宜由內政部商請銓敘部定之。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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