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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2.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3.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4.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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