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
- 1.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 2.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3.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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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的規定,警察人員的撫卹金除了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外,還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的撫卹金基數,按照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并且可以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而領有勳章、獎章的警察人員,也可以額外加發撫卹金。 2. 若警察人員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開始支領年撫卹金,則施行後也可以適用新的法規進行支給。 3. 第二款加發撫卹金的標準,是在不重領原則下,按照退休金加發的標準進行發給。 4. 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按照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的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的撫卹金時,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以上是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觀點均參考自相關的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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