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的規定,警察人員的撫卹金除了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外,還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的撫卹金基數,按照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并且可以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而領有勳章、獎章的警察人員,也可以額外加發撫卹金。 2. 若警察人員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開始支領年撫卹金,則施行後也可以適用新的法規進行支給。 3. 第二款加發撫卹金的標準,是在不重領原則下,按照退休金加發的標準進行發給。 4. 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按照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的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的撫卹金時,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以上是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觀點均參考自相關的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4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立法理由警察任務,雖有明確規定,然在執行時遇有危害,其不冒險以赴,則無法達成任務,為期堅其志行,使其不避危險以取義成仁,達成任務,宜厚加撫卹。又其在執行勤務中殉職,其壯烈悲慘有如在戰爭中為國犧牲,準此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不獨藉撫卹遺族以慰死者,亦足以昭激勵。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前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立法理由一、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而殉職或亡故者,卻不得加發撫卹金,為鼓勵在職員警士氣,照顧遺眷生活,經奉行政院核定列入「後續警政建設方案」,將領有警察獎章者,比照加發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金,爰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並將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其標準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0930819 修正)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立法理由一、警察工作具危險性,且因公殉職員警以年輕資淺者居多,為加強照顧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遺眷之生活並獎勵其功績,以警員為例,其底薪未達年功俸最高級四五○元者,其撫卹金均提高以四五○元為計算標準,可增加撫卹金之給與。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另為期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準用規定,爰予增列第二項。 三、增訂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1140107 修正)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立法理由一、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 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修正施行,爰修正文字。
- 撫卹名詞
- 適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規
- 比照名詞
- 準用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警察任務,雖有明確規定,然在執行時遇有危害,其不冒險以赴,則無法達成任務,為期堅其志行,使其不避危險以取義成仁,達成任務,宜厚加撫卹。又其在執行勤務中殉職,其壯烈悲慘有如在戰爭中為國犧牲,準此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不獨藉撫卹遺族以慰死者,亦足以昭激勵。
一、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而殉職或亡故者,卻不得加發撫卹金,為鼓勵在職員警士氣,照顧遺眷生活,經奉行政院核定列入「後續警政建設方案」,將領有警察獎章者,比照加發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金,爰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並將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其標準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一、警察工作具危險性,且因公殉職員警以年輕資淺者居多,為加強照顧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遺眷之生活並獎勵其功績,以警員為例,其底薪未達年功俸最高級四五○元者,其撫卹金均提高以四五○元為計算標準,可增加撫卹金之給與。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另為期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準用規定,爰予增列第二項。 三、增訂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 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修正施行,爰修正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