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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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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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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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615 增訂)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條文
- 資遣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條文
(0960615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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