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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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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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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得暫支領警佐待遇,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
前項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
任免
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依有關
法令
進用之其他現職警佐待遇人員,準用前項辦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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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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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任職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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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俸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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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考核與考績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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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退休與撫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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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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