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7 條(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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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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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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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立法理由警察為國家特別選用之安內骨幹,任務超然而職務神聖,為加強其對本身職務之決心與責任感,故本條例特別規定凡初任警察官者均應宣誓。
(1140107 修正)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 法令名詞
(0650106 制定)
警察為國家特別選用之安內骨幹,任務超然而職務神聖,為加強其對本身職務之決心與責任感,故本條例特別規定凡初任警察官者均應宣誓。
(1140107 修正)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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