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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7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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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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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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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50106 制定)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立法理由警察為國家特別選用之安內骨幹,任務超然而職務神聖,為加強其對本身職務之決心與責任感,故本條例特別規定凡初任警察官者均應宣誓。

(1140107 修正)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 法令名詞
(0650106 制定)

警察為國家特別選用之安內骨幹,任務超然而職務神聖,為加強其對本身職務之決心與責任感,故本條例特別規定凡初任警察官者均應宣誓。

(1140107 修正)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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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規定:「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