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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7 條(誓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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