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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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 2.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3.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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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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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肆應能力。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因有其特性,故在擬任之前,即應對其家世、背景、自身素行以及思想信仰,予以詳盡調查,以確保其對國家忠誠堅貞。各國警察制度,多有類此規定。 警察職務、性質各殊,如刑事、外事、消防等警察,須具專門技能,主管等職務須具領導才識,擬任之前,均須針對特性,個別考量。其次復以警察機關遍佈全國各地,以我國幅員之廣,語言、風俗,因地各異,其職務之擬任,尤應對其肆應能力,適當考量,以利職務之遂行。
(0911119 修正)
擬任警察官前,應就其個人操守、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身家調查;其身家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立法理由現行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身家調查作業規定,僅屬一般行政規則,惟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擬任警察官前之身家調查,其調查事項由內政部定之」規定,提列修正為本條第一項,以為身家調查作業之授權依據。
(0960615 修正)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警察人員因有其特性,故在擬任之前,即應對其家世、背景、自身素行以及思想信仰,予以詳盡調查,以確保其對國家忠誠堅貞。各國警察制度,多有類此規定。 警察職務、性質各殊,如刑事、外事、消防等警察,須具專門技能,主管等職務須具領導才識,擬任之前,均須針對特性,個別考量。其次復以警察機關遍佈全國各地,以我國幅員之廣,語言、風俗,因地各異,其職務之擬任,尤應對其肆應能力,適當考量,以利職務之遂行。
現行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身家調查作業規定,僅屬一般行政規則,惟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擬任警察官前之身家調查,其調查事項由內政部定之」規定,提列修正為本條第一項,以為身家調查作業之授權依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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