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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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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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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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立法理由警監、警正、警佐為警察官等,以警監為最高,警正次之,警佐又次之。另為配合警察職位階級之安排及警察官之升遷層次,本條規定各等中分設一、二、三、四階,並以第一階為最高階,以明官秩高低。 警察官、警,因所受教育不同,任用資格各異(警官應受高級警察教育,巡佐、警員應受初級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條例著有規定),事實係屬二個不同之層級。目前情形,基層警察人員依警察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行警員制,其官等列於「委任」範圍(巡佐委六警員委八),實質上與委任「警官」無所差別,在強化層級節制與統御領導方面難免諸多窒礙,且使「警官」之等階層級趨於短促,在人事管道上形成瓶頸現象。
(0960615 修正)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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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警正、警佐為警察官等,以警監為最高,警正次之,警佐又次之。另為配合警察職位階級之安排及警察官之升遷層次,本條規定各等中分設一、二、三、四階,並以第一階為最高階,以明官秩高低。 警察官、警,因所受教育不同,任用資格各異(警官應受高級警察教育,巡佐、警員應受初級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條例著有規定),事實係屬二個不同之層級。目前情形,基層警察人員依警察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行警員制,其官等列於「委任」範圍(巡佐委六警員委八),實質上與委任「警官」無所差別,在強化層級節制與統御領導方面難免諸多窒礙,且使「警官」之等階層級趨於短促,在人事管道上形成瓶頸現象。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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