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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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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釋義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2

(0650106 制定)

警察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立法理由警監、警正、警佐為警察官等,以警監為最高,警正次之,警佐又次之。另為配合警察職位階級之安排及警察官之升遷層次,本條規定各等中分設一、二、三、四階,並以第一階為最高階,以明官秩高低。   警察官、警,因所受教育不同,任用資格各異(警官應受高級警察教育,巡佐、警員應受初級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條例著有規定),事實係屬二個不同之層級。目前情形,基層警察人員依警察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行警員制,其官等列於「委任」範圍(巡佐委六警員委八),實質上與委任「警官」無所差別,在強化層級節制與統御領導方面難免諸多窒礙,且使「警官」之等階層級趨於短促,在人事管道上形成瓶頸現象。

(0960615 修正)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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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106 制定)

警監、警正、警佐為警察官等,以警監為最高,警正次之,警佐又次之。另為配合警察職位階級之安排及警察官之升遷層次,本條規定各等中分設一、二、三、四階,並以第一階為最高階,以明官秩高低。   警察官、警,因所受教育不同,任用資格各異(警官應受高級警察教育,巡佐、警員應受初級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條例著有規定),事實係屬二個不同之層級。目前情形,基層警察人員依警察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行警員制,其官等列於「委任」範圍(巡佐委六警員委八),實質上與委任「警官」無所差別,在強化層級節制與統御領導方面難免諸多窒礙,且使「警官」之等階層級趨於短促,在人事管道上形成瓶頸現象。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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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