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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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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釋義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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