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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