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警察官職分立)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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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4條,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這表示警察官的官職是受到保障的,只有在依法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免官或免職。這一條法規保障了警察官的職業權益。 依據《中華民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警察官職分立後,其官職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這表示在警察官職分立之後,警察官的官職受到保障,並且只有在依法的情況下才能免官或免職。這保障了警察官的職業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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