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警察官職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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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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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4條,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這表示警察官的官職是受到保障的,只有在依法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免官或免職。這一條法規保障了警察官的職業權益。 依據《中華民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警察官職分立後,其官職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這表示在警察官職分立之後,警察官的官職受到保障,並且只有在依法的情況下才能免官或免職。這保障了警察官的職業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立法理由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立意乃以警察工作,具有強制作用,內部體制應藉高度品位觀念貫徹層級節制及命令服從關係,以嚴肅團體紀律,發揮整體功能。所謂「官」,警察法及本條例定為警監、警正、警佐,乃「官位」之義。所謂「職」,乃警察官在警察機關中所掌理之職務,以處(副)長、局(副)長、科(課)長(員)、分局(副)長(員)、巡官、巡佐、警員等之稱。 「官職分立」,即任官與任職分開,「官」由國家依個人之資格條件或功績表現而任命,「職」則得由政府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而派充之。
- 非名詞
- 免職名詞
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立意乃以警察工作,具有強制作用,內部體制應藉高度品位觀念貫徹層級節制及命令服從關係,以嚴肅團體紀律,發揮整體功能。所謂「官」,警察法及本條例定為警監、警正、警佐,乃「官位」之義。所謂「職」,乃警察官在警察機關中所掌理之職務,以處(副)長、局(副)長、科(課)長(員)、分局(副)長(員)、巡官、巡佐、警員等之稱。 「官職分立」,即任官與任職分開,「官」由國家依個人之資格條件或功績表現而任命,「職」則得由政府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而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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