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警察人員)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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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條,警察人員係指依該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根據本條例所指的警察人員,其官職分立,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相關例子可參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內容規定警察人員依表規定敘級後,如轉任非警察官職務時,應依所轉任職務適用之俸給法,按其原敘警察官俸級,換敘轉任職務之相當俸級,以至最高年功俸為止,如有超出,仍予保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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