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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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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條,警察人員係指依該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根據本條例所指的警察人員,其官職分立,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相關例子可參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內容規定警察人員依表規定敘級後,如轉任非警察官職務時,應依所轉任職務適用之俸給法,按其原敘警察官俸級,換敘轉任職務之相當俸級,以至最高年功俸為止,如有超出,仍予保留。

立法沿革 1

(06501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本條例管理對象確立界限,至於警察機關內一般輔佐警察業務之行政人員,除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管理外,並仍應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106 制定)

本條係就本條例管理對象確立界限,至於警察機關內一般輔佐警察業務之行政人員,除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管理外,並仍應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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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