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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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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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條,警察人員係指依該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根據本條例所指的警察人員,其官職分立,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相關例子可參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內容規定警察人員依表規定敘級後,如轉任非警察官職務時,應依所轉任職務適用之俸給法,按其原敘警察官俸級,換敘轉任職務之相當俸級,以至最高年功俸為止,如有超出,仍予保留。
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本條例管理對象確立界限,至於警察機關內一般輔佐警察業務之行政人員,除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管理外,並仍應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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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106 制定)
本條係就本條例管理對象確立界限,至於警察機關內一般輔佐警察業務之行政人員,除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管理外,並仍應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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