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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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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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警察任務,依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險及促進人民福利。故警察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其具有下列各種特性: 一、忠誠性:警察為維護國家社會安定之骨幹,其執行職務須與人民密切接觸,一言一行,攸關政府威信,非有絕對之忠誠性,不足以付託重任。 二、專業性:警察人員為達成工作任務,須具專門學識與技能,並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予以培養,俾符專業、永業之精神。 三、紀律性:警察為穿著制服、持用槍械之公務人員,須具有良好之品行操守與嚴明之紀律。 四、統一性:警察組織形態,須有嚴密層級節制關係,與貫徹一致之指揮系統,故警察人員之管理,必須統一化,始能避免各自為政,發揮整體功能。 五、機動性:警察工作在時間上無晝夜之分,在空間上無畛域之別,警力配置,常因基於治安需要而變動,惟能機動調度,庶可守常與應變。 六、危險性:警察任務艱辛,勤務繁重,在處理、排除一切變故危難時。隨時有危及身體與生命之可能,故須時刻注意鼓勵其奮鬥犧牲之精神。 基於上述之特性,故警察人員之管理,應制定特別法律,方足適應需要。但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警察任務,依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險及促進人民福利。故警察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其具有下列各種特性: 一、忠誠性:警察為維護國家社會安定之骨幹,其執行職務須與人民密切接觸,一言一行,攸關政府威信,非有絕對之忠誠性,不足以付託重任。 二、專業性:警察人員為達成工作任務,須具專門學識與技能,並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予以培養,俾符專業、永業之精神。 三、紀律性:警察為穿著制服、持用槍械之公務人員,須具有良好之品行操守與嚴明之紀律。 四、統一性:警察組織形態,須有嚴密層級節制關係,與貫徹一致之指揮系統,故警察人員之管理,必須統一化,始能避免各自為政,發揮整體功能。 五、機動性:警察工作在時間上無晝夜之分,在空間上無畛域之別,警力配置,常因基於治安需要而變動,惟能機動調度,庶可守常與應變。 六、危險性:警察任務艱辛,勤務繁重,在處理、排除一切變故危難時。隨時有危及身體與生命之可能,故須時刻注意鼓勵其奮鬥犧牲之精神。 基於上述之特性,故警察人員之管理,應制定特別法律,方足適應需要。但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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