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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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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警察任務,依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險及促進人民福利。故警察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其具有下列各種特性:   一、忠誠性:警察為維護國家社會安定之骨幹,其執行職務須與人民密切接觸,一言一行,攸關政府威信,非有絕對之忠誠性,不足以付託重任。   二、專業性:警察人員為達成工作任務,須具專門學識與技能,並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予以培養,俾符專業、永業之精神。   三、紀律性:警察為穿著制服、持用槍械之公務人員,須具有良好之品行操守與嚴明之紀律。   四、統一性:警察組織形態,須有嚴密層級節制關係,與貫徹一致之指揮系統,故警察人員之管理,必須統一化,始能避免各自為政,發揮整體功能。   五、機動性:警察工作在時間上無晝夜之分,在空間上無畛域之別,警力配置,常因基於治安需要而變動,惟能機動調度,庶可守常與應變。   六、危險性:警察任務艱辛,勤務繁重,在處理、排除一切變故危難時。隨時有危及身體與生命之可能,故須時刻注意鼓勵其奮鬥犧牲之精神。   基於上述之特性,故警察人員之管理,應制定特別法律,方足適應需要。但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106 制定)

警察任務,依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險及促進人民福利。故警察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其具有下列各種特性:   一、忠誠性:警察為維護國家社會安定之骨幹,其執行職務須與人民密切接觸,一言一行,攸關政府威信,非有絕對之忠誠性,不足以付託重任。   二、專業性:警察人員為達成工作任務,須具專門學識與技能,並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予以培養,俾符專業、永業之精神。   三、紀律性:警察為穿著制服、持用槍械之公務人員,須具有良好之品行操守與嚴明之紀律。   四、統一性:警察組織形態,須有嚴密層級節制關係,與貫徹一致之指揮系統,故警察人員之管理,必須統一化,始能避免各自為政,發揮整體功能。   五、機動性:警察工作在時間上無晝夜之分,在空間上無畛域之別,警力配置,常因基於治安需要而變動,惟能機動調度,庶可守常與應變。   六、危險性:警察任務艱辛,勤務繁重,在處理、排除一切變故危難時。隨時有危及身體與生命之可能,故須時刻注意鼓勵其奮鬥犧牲之精神。   基於上述之特性,故警察人員之管理,應制定特別法律,方足適應需要。但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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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規定:「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