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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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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及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1 條,本條例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和警察法第三條所制定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和警察法制定的,用以規範警察人員的任用和管理。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對警察人員破壞紀律的情節和懲處進行了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2

(0650106 制定)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及警察法第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司法……及警察官之任用均得另以法律定之」暨警察法第三條第一項:「警察官制、官規……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等規定為法源。為期健全警察制度,以加強警察人事管理,發揮治安功能,特制定本條例。

(0860506 修正)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及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爰將本條修正之。

(0650106 制定)

本條例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司法……及警察官之任用均得另以法律定之」暨警察法第三條第一項:「警察官制、官規……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等規定為法源。為期健全警察制度,以加強警察人事管理,發揮治安功能,特制定本條例。

(0860506 修正)

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爰將本條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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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及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