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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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1 條,本條例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和警察法第三條所制定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和警察法制定的,用以規範警察人員的任用和管理。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對警察人員破壞紀律的情節和懲處進行了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及警察法第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司法……及警察官之任用均得另以法律定之」暨警察法第三條第一項:「警察官制、官規……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等規定為法源。為期健全警察制度,以加強警察人事管理,發揮治安功能,特制定本條例。
(0860506 修正)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及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爰將本條修正之。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警察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條文
(0650106 制定)
本條例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司法……及警察官之任用均得另以法律定之」暨警察法第三條第一項:「警察官制、官規……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等規定為法源。為期健全警察制度,以加強警察人事管理,發揮治安功能,特制定本條例。
(0860506 修正)
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爰將本條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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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