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二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2.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