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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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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二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2. 2.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條釋義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了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的相關解釋。根據第一項,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包括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而第二項則規定了訓練合格的定義,包括接受警察教育條例所定的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以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在第一項的解釋中,我們看到了對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的具體解釋,可以幫助我們更清楚地了解什麼樣的考試符合這個標準。而在第二項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對訓練合格的明確定義,包括哪些類型的訓練符合這個標準。這些解釋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些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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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