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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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anlin0215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 -考銓條件
I l-警察教育條件
mnm19997288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積極的任官資格
警正三以上 (監) 警大
警正四階以下 警佐 畢業跟訓練合格 才能任官
延伸 760 違憲 平等原則
mnm19997288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積極的任官資格
警正三以上 (監) 警大
警正四階以下 警佐 畢業跟訓練合格 才能任官
延伸 760 違憲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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