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 2.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由於我無法在此時刻提供即時法律釋義。
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警佐一階以上,應經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警佐二階以下,應經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行使職權,須具專業技能與學識。故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為限,并在遴用前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以培育之。憲法規定公務員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故本條例規定警察官之任用資格如上。 現行警察教育制度,中央設警官學校,省(市)設警察學校。警官學校與警察學校因其培植對象有別,所受教育內容不一,教育期間不同(中央警官學校辦理高級警察教育,培植中級以上警察幹部,教育時間二年至四年,省(市)警察學校辦理初級警察教育,培植基層人員,教育時間一年至三年)。故而差別規定其任官資格,以符訓、用合一精神,嚴格區分官、警界限。
(0860506 修正)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立法理由一、為使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專或警察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得任警正四階職務,以符本條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爰將本條第二項修正之。 二、配合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暨現行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於第二項增列「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
(1140107 修正)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 銓敘名詞
- 業名詞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行使職權,須具專業技能與學識。故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為限,并在遴用前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以培育之。憲法規定公務員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故本條例規定警察官之任用資格如上。 現行警察教育制度,中央設警官學校,省(市)設警察學校。警官學校與警察學校因其培植對象有別,所受教育內容不一,教育期間不同(中央警官學校辦理高級警察教育,培植中級以上警察幹部,教育時間二年至四年,省(市)警察學校辦理初級警察教育,培植基層人員,教育時間一年至三年)。故而差別規定其任官資格,以符訓、用合一精神,嚴格區分官、警界限。
一、為使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專或警察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得任警正四階職務,以符本條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爰將本條第二項修正之。 二、配合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暨現行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於第二項增列「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