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