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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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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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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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者,取得晉階任官之資格。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晉階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警察人員取得晉階任官之資格,必須年資屆滿三年以上並且考績優良,以求任使有據,黜陟有方,達到人、事之配合,期使警察人員任同一官階滿相當期限後,應如何循序漸晉,有一定例規可循。 為鼓勵員警獻身國家,服務社會,冒險犯難,成大功、立大業,特列第二項規定,以為不次擢拔之依據。至於『特殊功績』之定義,及晉階之標準,容於施行細則列舉規定之。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晉階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連續二年考績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然本條例第十三條卻仍規定警察人員須任本官階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者,始取得晉階任官資格,與公務人員相較,顯不相當,為符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爰將本條第一項作修正,俾與公務人員升等規定一致。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警察人員取得晉階任官之資格,必須年資屆滿三年以上並且考績優良,以求任使有據,黜陟有方,達到人、事之配合,期使警察人員任同一官階滿相當期限後,應如何循序漸晉,有一定例規可循。 為鼓勵員警獻身國家,服務社會,冒險犯難,成大功、立大業,特列第二項規定,以為不次擢拔之依據。至於『特殊功績』之定義,及晉階之標準,容於施行細則列舉規定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連續二年考績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然本條例第十三條卻仍規定警察人員須任本官階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者,始取得晉階任官資格,與公務人員相較,顯不相當,為符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爰將本條第一項作修正,俾與公務人員升等規定一致。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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