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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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曾經依法銓敘合格的警察官,在復任時其俸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這表示在警察人員的復任情況下,其俸級的處理必須遵循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公平合理的待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曾經依法銓敘合格的警察官在復任時,根據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得到特定俸級,那麼在實際操作中就應該按照這個條款的規定為其核定俸級,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 銓敘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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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