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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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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銓敘合格警察官,於復任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曾經依法銓敘合格的警察官,在復任時其俸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這表示在警察人員的復任情況下,其俸級的處理必須遵循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公平合理的待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曾經依法銓敘合格的警察官在復任時,根據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得到特定俸級,那麼在實際操作中就應該按照這個條款的規定為其核定俸級,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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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銓敘合格警察官,於復任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