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10

快速跳轉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本條例未有特別規定的事項時,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本條例未涵蓋的情況下,能夠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適當的應用和處理。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0條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的規定,當某特定法律未有特別規定的事項時,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若某項法律未有具體規定某一行為的懲罰方式,則可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條文來進行適當處理。

立法沿革 2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對於敘定之資歷位置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後二個月內,敘明理由,附具證件,呈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046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對於敘定之資歷位置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後二個月內,敘明理由,附具證件,呈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046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