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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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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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本條例未有特別規定的事項時,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本條例未涵蓋的情況下,能夠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適當的應用和處理。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0條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的規定,當某特定法律未有特別規定的事項時,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若某項法律未有具體規定某一行為的懲罰方式,則可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條文來進行適當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對於敘定之資歷位置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後二個月內,敘明理由,附具證件,呈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046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對於敘定之資歷位置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後二個月內,敘明理由,附具證件,呈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04607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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