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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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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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是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的。這表示薪資待遇的制定由考試院和行政院共同負責,以確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所述,如果一位交通事業人員在轉任時,其薪資待遇應受到資位職務薪給表的規定,這是由法條所規定的,確保了人員轉任時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立法沿革 2 版
(0361213 制定)
資歷位置之核敘,除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超過三等一級。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同行名詞
(0361213 制定)
資歷位置之核敘,除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超過三等一級。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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