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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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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2.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3. 3.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
  4. 4.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
  5. 5.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
  6. 6.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到對於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以及薪資規定有相當詳細的規範。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1條的規定,對於初任交通事業人員的薪級起敘以及曾任公務年資的加薪規定都有詳細的說明,同時也提到了公務人員俸給法的相關規定。 在對照表中可以看到不同考試等級及格者對應的起敘薪級,例如特種考試的高員一級考試及格者起敘薪級是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四等考試及格者則是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在參考法條中的具體機構及個案的適用上,可以引用相關的判決書或法律解釋案例,以確切說明法條的適用情況,並論證與相關法律規範之間的關聯性。除了舉出相關法律規範之外,也需要引用相關司法院或法學專家所撰寫的相關論述,以加強釋義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立法沿革 1

(0920502 增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   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給並無統一立法,且由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內容觀之,該條例規範內容除任用外,尚涉及薪級、薪點事項,此與公務人員之任用與俸給分別立法規範有所不同,又因值此交通事業積極推動民營化之際,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給,似無單獨立法之必要與實益,經考量敘級及提敘與交通事業人員權益息息相關,爰增列本條文,將現行交通事業人員敘級及提敘薪級之規定,提升於本條例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三、現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標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部分由行政院訂定,爰參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規定,於本條第六項就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名詞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09205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給並無統一立法,且由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內容觀之,該條例規範內容除任用外,尚涉及薪級、薪點事項,此與公務人員之任用與俸給分別立法規範有所不同,又因值此交通事業積極推動民營化之際,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給,似無單獨立法之必要與實益,經考量敘級及提敘與交通事業人員權益息息相關,爰增列本條文,將現行交通事業人員敘級及提敘薪級之規定,提升於本條例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三、現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標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部分由行政院訂定,爰參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規定,於本條第六項就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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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1 條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