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2條,公營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程序是由主管機關擬定報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這意味著公營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程序需經過銓敘部和交通部的核定才能生效。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程序公平透明,並保障其權益。 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這項法規指定了公營交通事業人員的任用程序,確保程序合法有效。例如,當一位公營交通事業人員申請任職時,必須遵循這項法條所規定的程序,並經過銓敘部和交通部的核准才能正式被任用。
立法沿革 2 版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得轉任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460712 全文修正)
公營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任用程序,由主管機關擬定,報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得轉任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460712 全文修正)
公營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任用程序,由主管機關擬定,報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