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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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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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歷位置。 一、因機關裁併或緊縮而停職者。 二、辭職照准者。 三、調任非本類職務者。 四、資高職低尚未調整者。
(0460712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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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歷位置。 一、因機關裁併或緊縮而停職者。 二、辭職照准者。 三、調任非本類職務者。 四、資高職低尚未調整者。
(0460712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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