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各機關現職人員不得以契約聘用,亦不得接受其他機關之約聘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不得以契約聘用,亦不得接受其他機關之約聘職務。這表示除非有特殊需要時,否則各機關不得以契約聘用現職人員,也不得接受其他機關提供的約聘職務。 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該條規定了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這個範例顯示了法律對不同類型人員的聘用需求有著相應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