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0.0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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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聘用人員旅居國外者,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核給往返旅費。
各機關現職人員不得以契約聘用,亦不得接受其他機關之約聘職務。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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