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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二份,於到職後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2.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試院。 七、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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