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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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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二份,於到職後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2. 2.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試院。 七、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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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不起,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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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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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