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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其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續聘者,應經主管機關准,並通知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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