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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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聘用人員約聘期間應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若需要續聘,則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銓敘部。根據該條例第 5 條的規定,這樣的延續聘用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資料: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 某公務機關在特定專案預定完成期限前,根據業務需要續聘了一名聘用人員,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銓敘部。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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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