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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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聘用機關應該將聘用契約的副本送存主管機關。這表示聘用機關和被聘用人之間的聘用契約,必須透過主管機關進行備存。這項規定確保了聘用契約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115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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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