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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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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聘用契約,應由聘用機關以副本送存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聘用機關應該將聘用契約的副本送存主管機關。這表示聘用機關和被聘用人之間的聘用契約,必須透過主管機關進行備存。這項規定確保了聘用契約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11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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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聘用契約,應由聘用機關以副本送存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