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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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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酌給撫慰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病故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
  2. 2.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事由及因果關係之認定於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3. 3.撫慰金之遺族領受方式,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規定辦理。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4. 4.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病故者,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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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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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酌給撫慰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病故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十三又二分之一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