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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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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旅居國外者,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給往返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聘用人員旅居國外者,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核給往返旅費。根據最新的行政法規,例如行政院台財稅第三四二九八號函及財政部⒉財北國稅服字第一一七四二四號函,顯示外藉人士在國外提供勞務所支付的薪資在台免納所得稅。這表示在該法條條文下,聘用人員在國外的往返旅費標準應參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並且得以核給。且聘用人員在國外工作所得的薪資免納所得稅的規定,也可以作為該條文的一個相關範例。

  •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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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聘用人員旅居國外者,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核給往返旅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