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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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