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臨時機關,設置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未於組織法規中規定,及第八條所稱各機關原設派用人員不合設置標準者,均由考試院與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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