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銓定資格有案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各款之規定。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者,得轉任性質相當之派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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