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稱曾任最高級薦任、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指任薦任、薦派或相當薦任一級或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敘本俸最高俸階者;所稱相當薦任職務,指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定之薦聘職務而言。 第五條第五款所稱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務,指任委任或委派一級或分類職位第五職等敘本俸最高俸階而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