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得有碩士學位,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授予碩士學位者而言。但在國外大學研究院所,依其所在國學制,未設碩士學位,而修習博士或相當博士課程二年以上,經教育部認定相當碩士程度者,得比照碩士學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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