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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設置之派用人員,以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審定准予登記者為限,所稱以考試方法銓定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時,仍依原敘薪級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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