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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進派用人員薪級依下列規定起敘: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派用者,敘簡派第十職等本薪一級。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派用者,敘薦派第六職等本薪一級。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三職等本薪一級。 四、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一職等本薪一級。 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派用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派用人員,原經敘定晉敘年功薪有案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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