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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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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檢覈考試及格者,比照取得薦任第六職等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之檢覈考試及格者,比照取得委任第三職等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所稱「不得調其他職系」,指經銓敘機關依各考試類科審定為醫療、檢驗及醫事職組之各該職系後,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調任其他職系,亦不得依組暨織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單向或相互調任;所稱「醫療行政職務」,指擔任醫療業務以外之行政職務而言。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其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等級及考試類料適用職系對照表,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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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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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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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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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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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指經專門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