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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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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與擬任職務性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指曾任職於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其所擔任之工作性質、職責程度與擬任之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年資而言;其性質相近、程度相當及官職等級之認定,由銓敘部依其所任職務所需資格條件及所支薪給分別比照認定之;該項認定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其年資並得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指具有本條例所定任用資格之技術人員,經依前項規定,認定其曾任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職務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官職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計加級至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依第一項認定之年資,僅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及提敘俸級之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釋義。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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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與擬任職務性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指曾任職於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